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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造骨治骨鬆 健保給付變嚴

發表於
   資料來源:中央社
   記者:陳清芳
   日期:100年07月24日
 
   

 

 

 

今年起,注射劑型造骨藥物的健保給付條件變嚴格,一些髖關節或脊椎至少2處骨折、下肢癱軟、臥床的骨鬆病患,被剔除用藥資格,有醫師估計,約有2/3患者只好自費。

中央健保局規定今年1月1日起修正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給付條件,以雙能量X光(DXA)檢測骨密度為診斷依據,數值小於負2.5,做為骨鬆診斷的必要條件,介於負2.5到負1.0者,則為骨質疏少症。

健保所給付的骨鬆症藥物,大致可以分為抗骨質再吸收劑、促進造骨的副甲狀腺素及類似劑。前者療效主要在於抑制骨質流失,後者在於促進造骨作用,給藥條件除視骨密度值,還視骨折數目及部位而定。

健保局指出,治療骨鬆症的健保給付條件放寬了。然而,疼痛不堪的骨鬆病患卻發現不是這樣,部分患者被要求自費。醫界人士說,實情是抑制骨質流失的藥物給付放寬,促進造骨的藥物給付變嚴格。

健保局規定,骨質疏鬆程度須達到骨密度數值小於或等於負3,且造成脊椎或髖部至少2處骨折,無法耐受抗骨質再吸收劑的副作用,或至少連續12個月使用抗骨質吸收劑,仍發生新骨折的病患。

彰化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陳建民今天指出,在此嚴格標準下,有的病人多節脊椎骨折,灌注骨水泥,也打了骨釘,痛得躺在床上或坐輪椅,一身爛骨頭,卻因骨密度數值大於負3,不符合促進造骨的骨鬆注射劑健保給藥條件。

陳建民估計,嚴重骨鬆病患約有2/3 不符合新的健保給付規定,「難道要病患回去再跌一跤,再摔斷幾節骨頭,骨頭更爛時,才開始促進造骨嗎?」預防骨鬆骨折勝過事後治療,建議健保局可採專案審查,讓確有需要的病患早點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