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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拿醫生開立之處方箋到藥局拿藥,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發表於
   資料來源:中央社
   記者:
   日期:100年08月04日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爾來有民眾反映,到藥局買紅藥水,會主動開立發票,拿醫生開立之處方箋到藥局拿藥,為何不必開立發票?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茲將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是否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規定分述如下: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三、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四、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綜合上述之說明,民眾持醫師處方箋至藥局拿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該分局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如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且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避免日後遭到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四課李美英,電話:037-320063轉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