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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 應開放患者查閱

發表於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記者:高克培
   日期:100年08月24日
 
   

 

 

 

近日衛生署宣布「電子病歷」將於十一月上路,開始服務國人。這項迎合世界潮流的措施的確可以增進醫療提供者的方便性以及節省醫療資源的浪費,非常值得國人企盼。只可惜對醫療消費者而言,大有不近人情、更有不合法理之處!

「為恐成為病患資料暴露的漏洞」,衛生署規畫有閱讀電子病歷權限的機制,依據所有媒體的報導,「病患簽署同意書」後,「醫師」即可上「雲端」調閱病患過往在其他醫院的病歷、包括檢驗、門診用藥記錄等,而患者本人以及家屬不在「閱覽病歷」的權限之內。追根究柢,電子病歷的設計,依據的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衛生署公布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此「行政命令」從頭到尾對患者的權力一字未提。整體流程就好像一個人只有「允許某些客人進入自己家」的權力,自己反而永遠被拒之門外。因此,衛生署的「電子病歷」誠然是科學和經濟面的進步,但是以醫療人權而言,是「不長進」的、令人失望的。

另外,無論是傳統紙式病歷或是電子病歷,都屬個人資料,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以及第三條和第十一條:「查詢或請求閱覽、補充、更正或刪除」的權力,都強調個人對個資的控制權。此法修訂並由總統頒布,且不論總統位階高於衛生署、或法律優先於行政命令,《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的基礎更經九十四年大法官的釋憲:「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且以民主和電子病歷都比我們先進的英國、美國為例,他們患者不但早有檢閱自己病歷的權利,還可以「在以書面詳述原因指正錯誤的情況下,要求更改不正確的病歷記錄」,有了電子病歷之後,行使此權更是方便。反觀我國,雖然兩三年來,我們病人已經可以影印自己的病歷(以英文記載),或「必要時可以申請中文病歷摘要」,可是一般百姓、尤其是醫療資源比較差的地區,除非搬家或打官司,試問誰敢輕易向醫師要影印病歷或申請中文病歷摘要?

病歷對我國的病人就像是藏在「霧裡」、永遠是醫師獨有的密件,如今衛生署設計的電子病歷,更把他們的病歷送到了「雲端」,為德不卒,無論我們臺灣「要自稱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或是總把「以病人為中心」朗朗上口的衛生署,都該省思,閱讀電子病歷的權限,也開放給患者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