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依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無醫師處方調劑抗生素處方藥」,將於100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間,辦理本市第二波查核,請會員遵守法規以免受罰。 (管制藥品亦應嚴加管理)
說明:
1、藥師法第20條: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依中華藥典、國方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2、藥事法第50條: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
3、藥師法第23條:違反……第20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又第24條: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15條第一項(藥品販賣或管理)之藥師業務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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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博仁 理事長:0988-853676
黃雋恩 常務理事:0932-039170
新北市藥師公會:0800-000-083
新北市藥師公會古博仁理事長 暨 全體理監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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