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1, 九月 8 - 18:1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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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0年09月01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11642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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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通用型護踝」產品外標示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0年08月23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0004146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本局100年01月25日於貴藥局查獲旨揭產品外包裝未標示廠商地址、製造日期、批號等項目,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
三、案經彰化縣衛生局查核疑由臺中市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盜用「“愛民“繃帶(滅菌/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716號」許可證字號加貼於外盒,然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調查該公司公司目前停業中(停業至100年08月14日),且該公司因去向不明,並經臺中市政府95年09月22日公告註銷藥商許可執照,爰惠請貴藥局儘速將旨揭產品下架,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四、另副本抄送新北市藥師公會、新北市藥劑生公會、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下架旨揭產品,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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