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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民眾無醫師處方箋即可自行購買避孕或墮胎用處方藥乙事,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惠請 貴會加強輔導並轉知所屬會員應遵循藥事相關法規,併請各衛生局加強查核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發文日期:100年09月29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01405949號
 
   

 

 

 

主旨:
有關報載民眾無醫師處方箋即可自行購買避孕或墮胎用處方藥乙事,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惠請  貴會加強輔導並轉知所屬會員應遵循藥事相關法規,併請各衛生局加強查核,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經查本署核准墮胎用藥RU486製劑許可證1張,限由婦產科醫師使用;事後避孕用藥製劑許可證16張,均為處方藥。
二、依「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販售偽禁藥,依藥事法83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請  貴會輔導並轉知所屬會員,應遵循藥事法及藥師法等相關規定,加強法律概念。
五、另惠請各衛生局加強查核轄區內藥局(房)有無隨意販售避孕或墮胎用處方藥,並加強查處網路平台販售避孕或墮胎藥品之情事,如查有非法情事,應從嚴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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