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請 貴局(處)依「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6條之規定,鼓勵或通知業務相關之民間組織積極參與績優志工暨團隊之選拔。 二、以上推薦作業,請相關運作單位於101年02月28日前備齊相關推薦資料1式7份(正本1份、影本6份,含電子檔),函送所在地縣市衛生局進行初審,逾期未送件者,視同放棄。 三、檢附「101年全國衛生保健績優志工暨團隊選拔作業注意事項」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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