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使用是以治療疾病、維護人類健康為目的。然而因為藥品的特性、用藥者的個別體質及病情的差異,以致有時在合理用藥的情況下,發生無法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或副作用。衛生署為維護藥物使用的消費者權益,並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的民眾,獲得及時救濟,而於2000年經立法院通過公布實施「藥害救濟法」,2001年並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協助民眾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發生嚴重副作用時,可依法申請藥害救濟的相關事宜。
藥害救濟法的基本精神是採用「無過失責任」的精神,希望能維護藥物消費者權益,並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所以凡是依據醫師處方或醫師、藥師指示下或藥物標示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副作用(或稱藥害),都可以在知道有藥害之日起三年內由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提出藥害救濟的申請:
一、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目前申請類別依據藥害發生嚴重程度分為:
一、嚴重疾病:因為藥物副作用而需住院、延長住院時間,或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
二、障礙:經鑑定取得身心障礙手冊。
三、死亡。
當自身遭遇到這樣的狀況時,別忘了自身的權利,可以經由網路或來電洽詢取得申請書,只要填寫申請表寄至藥害救濟基金會,基金會將以電話連繫申請人,相關的作業流程也會給予說明協助。
如果民眾因藥害再次就診,醫療同仁都會給予相關資訊,如符合相關規定也會給予協助,因為藥害救濟也有不適用的情形: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民眾對於自身疾病,在接受醫療照護的狀態下,要秉持用藥遵照醫囑,正確使用藥品,發生嚴重傷害時記得申請救濟,讓就醫治療、合法用藥更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