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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師兼具藥師資格,可否擔任其設立診所之唯一藥師乙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4月02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461025號
 
   

 

 

 

主旨:
有關醫師兼具藥師資格,可否擔任其設立診所之唯一藥師乙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03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11400689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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