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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轉知】有關香港地區販售之「感冒除」中成藥,因產品標籤不符規定乙事,經查國內未核准該項藥品進口,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勿販售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藥品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發文日期:101年04月06日
   發文字號:衛中會藥字第1010005488號
 
   

 

    主旨:
有關香港地區販售之「感冒除」中成藥,因產品標籤不符規定乙事,經查國內未核准該項藥品進口,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勿販售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藥品。

說明: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商務組101年03月28日台港(商組)字第10101206260號函(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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