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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8年3月27日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查獲來源不明之「娣雅諾(指甲花天然生機護染髮粉)」

發表於

公文日期:98年7月27日

主旨:
有關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8年3月27日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查獲來源不明之「娣雅諾(指甲花天然生機護染髮粉)」,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將產品下架回收,不得販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7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68620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者將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消燬之」;另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23條第3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一、無法提出來源證明者…」,查案內產品之販售商「美儀捷有限公司」已於97年9月20日辦理停業中,無法提供購入來源,爰案內產品已核屬來源不明之化粧品,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