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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鎮痛劑及解熱劑藥品,使用類別屬醫師藥師 藥劑生指示用藥品者,應加刊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公告鎮痛劑及解熱劑藥品,使用類別屬醫師藥師
藥劑生指示用藥品者,應加刊注意事項
公(發)佈時間: 民國88年03月02日
最新修正時間: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所有條文
 
  一、 為安全使用含ASPIRIN,OTHER SALICYLATES,ACETAMINOPHEN, IBUPROFEN口服藥品之製劑,特規定該製劑使用類別列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品者,中文仿單除應依本署85.04.12衛署藥字第 85018570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內容加刊警語外,應加刊左列警語內容:
1.對含ACETAMINOPHEN 產品:「酒精警語:若你每天喝三杯或更多之酒精性飲料,請詢問你的醫師你是否能服用 ACETAMINOPHEN或其它鎮痛解熱劑,因為ACETAMINOPHEN可能造成肝損害。」
2.對含ASPIRIN, CARBASPIRIN CALCIUM, CHLOLINE SALICYLATE, IBUPROFEN,MAGNESIUM SALICYLATE, SODIUM SALICYLATE 產品:「酒精警語:若你每天喝三杯或更多之酒精性飲料,請詢問你的醫師你是否能服用【產品成分】或其它鎮痛解熬劑,因為【產品成分】可能造成胃出血。」
3.對 ACETAMINOPHEN配合其它解熱鎮痛成分藥品:「酒精警語:若你每天喝三杯或更多之酒精性飲料,你必須請教醫師你是否能服用【產品成分】或其它鎮痛劑,因為【產品成分】可能造成肝損害及胃出血。
 

二、

持有前項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於民國88年08月31日前,在仿單上自行依前項所列警語追加刊印,毋需向本署藥政處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