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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方箋,藥房不得賣慢性病用藥

發表於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記者:
   日期:101年10月03日
 
   

 

 

 

台北陳先生表示,他因心血管疾病服用慢性病處方藥品多年,上月到內湖住家附近藥局領藥,忘記帶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口述病況並告知藥品名稱,藥師卻說需持醫師開立的處方箋,藥局才能提供。
陳先生向本報投訴並質疑,感冒、頭痛到藥局買藥,只要告知病況就可購買,為何慢性病用藥就不能比照辦理?質疑相關規定太不近人情。報導╱投訴組


【專家意見】

台 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陳立奇表示,核發藥品許可證時,會依藥物屬性、臨床實驗資料及文獻,區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師指示藥品及 成藥,其中,處方用藥通常藥效較明確,若誤用可能引發副作用,所以必須醫師開立處方箋才可服用,藥局藥師也得依處方箋才可開立。

【用藥注意事項】

1.先向醫師或藥師確認藥效及副作用。
2.依醫師處方服藥,勿自行更改藥量。
3.領藥時務必核對藥袋姓名、藥品名稱及數量。
4.發現藥物用途與就醫目的不符,或有過敏反應,立即向藥師或醫師反映。
資料來源:台北市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