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十月 21 - 09:5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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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09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649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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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函轉重申藥品廣告展延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且以不超過該藥品許可證有效日期為限,為確保申請廣告之權益,即將到期之藥品許可證展延作業應於申請廣告字號展延前完成,惠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0月02日FDA藥字第1011408583號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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