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發生醫療糾紛,未來民眾最慢100天內就能拿到最高200萬補償金!衛生署版「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正在行政院審議,設提供及時補償 機制,只要受傷害民眾提出申請,補償基金得在3個月內完成審定,並於10天內撥款,可補償最高200萬元,若醫師有明顯誤診、過失,再由衛生署代位追償。
衛生署長邱文達今(8)天赴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之現況、問題與對策暨改善作法之專案報告」,強調已送出修法草案,將透過「強化調解機制」、「提供及時補償」二大設計,解決台灣醫糾訴訟案件多的現象。
衛生署統計顯示,醫事審議委員會每年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醫療鑑定超過500件,若進一步分析76至100年間的8045件案件,其中病患傷害程度,以死亡個案的4471件(佔56%)最多,其次為重傷害的1805件(佔22%)以及傷害1450件(佔18%)。
發生醫療糾紛最多科別,外科第一,共2715件(佔34%),內科第二,有2189件(佔28%),第三名則是婦產科的1172件(佔15%)。但邱文達指出,現行制度下,平均僅3至4成調處成功。
邱文達強調,即使告上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平均得等上3.12年,更只有2至3成病人會獲得民事一、二審勝訴,衛生署統計近10年醫事鑑定結果,約僅17% 醫事人員會被認定醫療上有疏失,平均賠償金額為200萬元,扣除律師費、交通費等,病人方只拿到剩120萬元,不如採強制調解、補償基金等設計,來保障醫 病雙方。
醫療事故訴訟花費極高,曠日廢時,新法草案就明定先調解、後訴訟,衛生署醫事處科長石村平表示,新法一旦上路,受傷害病患只要與醫院調解,符合補償標準, 最慢在100天內就能拿到最高200萬元的賠償金;他說,如果各界認為賠償金最高金額上限200萬還不夠,也可以再討論調整。如果是醫師有明顯誤診、開錯 刀等過失,衛生署也有代位追償設計,由國家追償,以符合公平,並充實基金。
石村平指出,但若申請民眾已經請領勞保事故傷害給付或是車禍事故保險,就必須先予扣除,舉例來說,如果已經拿到車禍事故保險金最高給付180萬元,那醫糾補償基金就只需再給付20萬元。
至於補償基金來源,衛生署規畫包含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政府預算、彩券盈餘、菸品健康捐等;但台聯黨立委林世嘉則要求應由醫院、政府、醫事人事各以7:2:1比例繳納,才符合公平原則,讓賺走最多錢的醫院,負起最大責任,不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放醫事人員「落單」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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