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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藥字第1011409395號函文,有關藥師交付藥品時,應提醒民眾若出現不適症狀時,應就醫請教醫事人員,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藥師會員,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詳如附件完整公文,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101)國藥師平字第1012027號
 
   

 

 

 

主旨:
轉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藥字第1011409395號函文,有關藥師交付藥品時,應提醒民眾若出現不適症狀時,應就醫請教醫事人員,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藥師會員,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詳如附件完整公文,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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