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1010051777號函公告修訂,並自102年01月01日(費用年月)起實施。 二、相關修訂表格請上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www.nhi.gov.tw/information/BBS_Ditail.aspx?menu=9&menu_id=545&bulletin_id=1704 查詢相關交付機構點數申報格式資料,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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