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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戒菸個案追蹤費』」申報項目代號調整一案,請 貴機構自102年02月01日起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14日
   發文字號:國健教字第1020700077號
 
   

 

 

 

主旨:
補充說明「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戒菸個案追蹤費』」申報項目代號調整一案,請  貴機構自102年02月01日起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說明:
一、「戒菸個案追蹤費」原申報項目代號E1021C,自102年02月01日起終止,並自同日起調整為以下4項:
(一)E1023C:用藥治療3個月追蹤費
(二)E1024C:用藥治療6個月追蹤費
(三)E1025C:衛教服務3個月追蹤費
(四)E1025C:衛教服務6個月追蹤費
二、戒菸用藥治療與衛教服務,每一年度各2個療程,係分開申報與計算療程數,自接受每一療程之戒菸日起算3個月(90日,可於80-100日擇1日)及6個月(180日,可於170-190日擇1日),請  貴機構於應追蹤日期間以面對面或電話進行後續追蹤,並於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VPN)登錄填報追蹤成功與否、3個月及6個月戒菸成功情形後,得每次申報戒菸個案追蹤費50元。
三、如有相關疑問,護洽(02)23510120分機15劉先生、分機17楊小姐或(02)29978616分機422詹先生、分機427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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