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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知多少

發表於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郭綜合醫院藥劑科 陳佳玲 藥師
   日期:102年02月05日
 
   

 

 

 

吃藥若出現嚴重不良反應,甚至死亡,常令人難以接受。目前政府有提供藥害救濟協助,但必須符合條件才行。

●需正當使用藥物︰不可以自行購買藥品任意使用,需在醫師、藥師等專業醫療人員指導或是依藥品標示使用而受害,才可以提出申請。

●藥品需合法︰需有藥品許可證且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藥物,若是使用來源不明的藥品,是無法申請救濟。

●受害程度︰藥物不良反應須達死亡、障礙(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嚴重疾病(因藥物副作用而需住院、延長住院時間、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程度,才可申請救濟。

●責任歸屬︰事實足以認定藥害發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則不可再申請救濟。

●施打疫苗受害︰非藥害救濟申請範圍,需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藥品使用一定要請教專業醫療人員,遊覽車或是廟口販賣的藥物其安全性未知,千萬不可任意使用。

若是正當合法使用藥物仍是受害,需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依規定準備必要相關文件,相關資訊可洽詢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