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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長照藥費,可列舉抵稅

發表於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記者:林淑慧
   日期:102年05月21日
 
   

 

 

 

報稅剩下最後十天,你報稅了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醫藥費的列舉扣除,今年起開放納稅人支付非健保給付醫院的長期照護醫藥費,也可列舉申報抵稅,且無金額上限,納稅義務人別忘了出具單據,享有合法抵稅的權利。

高齡化社會來臨,長期照護費用,過去無法列入綜所稅扣抵,引發爭議。納稅義務人曹天民,因部分列舉醫療支出,為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的支出,國稅局要求他補稅千餘元,曹因此申請釋憲;財政部去年依據大法官解釋,放寬長照醫藥費的列扣規定。

北區國稅局昨(20)日表示,因身心失能無法自理生活的長期照護醫藥費用列舉扣除規定,自今年起放寬「非健保特約」的合法醫療院所也可適用。因此只要是合法醫療院所開立的長期照護「醫藥費」,都能列入綜所稅醫藥費列舉扣除。

不過,國稅局官員強調,醫藥費申請列舉扣除的項目,並不包括長期療養的照護費,以及聘請外傭、護理人員居家護理的費用。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醫療費將成未來家庭重要支出,因此凡是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包括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都能適用長期照顧醫藥費用的報稅扣抵。

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必須檢附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來申報抵稅。

大法官認為,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需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的費用,是維持「生存」的必需支出,法令不可以「限定」在指定的醫療院所治療,才可以扣稅。現行所得稅法,對受長期照護者的生存權有重大不利影響,明顯有差別待遇,不符憲法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