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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注意事項宣導

發表於
   資料來源:新北市藥師公會
   記者:
   日期:102年07月19日
 
   

 

 

 

敬愛的會員,惠安:

近期法規注意事項宣導如下,懇請遵照相關法規,以避免您的權益受損。

 

藥事法:第 34 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第 5 條   

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務作業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即日起設置之藥局必須符合此項資格,申請藥局執照即可販賣醫療器材、中藥、西藥(營業項目不同),但同一門牌地址,必須具備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且藥事服務作業應獨立進行,不影響民眾進出之條件,方可申請其它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