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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第八條、第十二條,業經衛生福利部102年8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10181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該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協助轉知所屬,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22396215號
 
   

 

 

 

 主旨:轉知「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第八條、第十二條,業經衛生福利部102年8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10181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該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協助轉知所屬,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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