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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拜會衛福部,提四訴求:尋求為用藥安全把關的專業空間,次長許銘能提六建議回應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33期)
   記者:
   日期:8月26日
 
   

 

 

 

為使國民享有優質的藥事服務,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於8月20日拜會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許銘能,就全聯會所提之四大訴求期望給予支持,讓藥師專業的藥事服務能為民眾用藥安全及品質提供更好的把關。

全聯會所提四大訴求包括:藥師法相關修法建議、中藥商應聘用專業藥師駐店管理、藥師業務應回歸食品藥物管理署統一管理、動物用藥應使用動物專用藥品等,理事長李蜀平表示,希望政府對藥師執行業務能有相當的信任,醫藥合作可以降低醫療糾紛、增進病人對藥師的信任、醫療資源品質化和提升全民用藥安全。

次長許銘能提出六項建議:

(一)藥師法第11條建議修正條文中,已限制藥師外出執業的不得超過原執業登記處所的營業項目範圍,是否還有必要再限制外出執業僅能調劑和藥事照護?如果只限縮在此兩項,需要於修法理由說明處詳述。

(二)藥師法第7條建議修正的部分,涉及到其他醫事人員,應於修法理由說明清楚,為何只有藥師進行限制?是否全部的醫事人員和藥師只能擇一,建議可以只限制在醫療流程中,與藥師在同一流程上的醫事人員,或是限制在同一時間點上彼此有互相監督職責的醫事人員情況的,不得同時身兼,至於何種情況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三)對於藥師法第9條和第27條修法建議,樂觀其成。

(四)藥事法第103條確實為落日條款,並希望藉此次修法確實將專業行為與商業行為做一明確的分割,除此之外藉由中藥材分級,把非屬食品亦未達到藥品程度的中藥材,另外提出交由有證照考試及格的技術士駐店管理的中藥材商販賣,詳細情況希望藥師公會能與中藥商再行協商。

(五)藥師公會由醫事司管理的問題,因為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已經完成修法,再加上處務規則也已經定案,因此在短期內不太可能再有所變動,待一段時間後,藥師可以再評估,如仍認為由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較佳,則可以考慮修改處務規則,將藥師再歸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

(六)人用藥物有醫藥分業,而動物用藥卻沒有,此點值得再討論,況且,獸醫師得調劑人用藥品,確實會有所不妥,連醫師公會都有意見,另外為了防止人用藥物被濫用,請藥師公會先搜集一些人用藥品用在動物身上所產生的後遺症,以此加強人用藥物不可以用在動物身上的說服力。另藥師公會可安排拜會行政院相關政務委員,以利溝通,並應尋求相關立委協助。

全聯會將參考許銘能的相關建議後,進行內部研討,並修正或補強修法的內容,於資料備齊後,再行提出完備的修法建議。

全聯會做法:

(一)針對藥師法第11條修法的相關建議與說明,將於彙整意見後,補強並完善建議修法的說明內容。
(二)藥事法第103條之修法相關內容,將再與中醫藥司協商。
(三)關於動物用藥的部分,將拜會行政院相關政務委員,並請立委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