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近日函覆,針對該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交付調劑的處方箋(含慢性病連續方箋)需載明內容中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可以部分隱藏方式呈現(如以*號取代),即可避免影響病人的個人資料安全。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民眾亦發留意個資外洩的可能性,僅管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處方箋(網址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9&menu_id=705&WD_ID=892...)有清楚載明病人必要的相關基本資料,以便特約藥局藥師確認病人身分、申報藥品等費用,及為日後費用稽核之查對;然而,處方箋上,列印完整的病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恐有病人個資洩漏問題。
再者,依據「醫師法」第 13 條規定,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醫師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等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所述須載明之事項,並無包括病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民眾至健保特約藥局領藥,除應繳驗保險憑證(健保卡)、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並應繳交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處方。
所以,兼顧病人用藥安全與個資,特約藥局藥師得藉由病人出示之健保卡或國民身分證等證件,檢視病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且不影響其查核與申報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