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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商得於郵購買賣禿弄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號公告修正一案,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衛心字第1030013508號
 
   

 

 

 

主旨 :有關「藥商得於郵購買賣禿弄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號公告修正一案,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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