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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詳如附件,惠請貴會轉知所屬知悉,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0322422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詳如附件,惠請貴會轉知所屬知悉,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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