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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衛生福利部有關轄內診所之巡迴醫療地點列為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核備之規定,會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0608987號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有關轄內診所之巡迴醫療地點列為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核備之規定,會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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