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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含thalidomide具有致畸胎風險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79期)
   記者: 
   日期:08月04日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函知有關含thalidomide成分藥品,已知具有致畸胎之風險,醫事人員應正確使用含thalidomide成分藥品,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食藥署表示,藥師應跟病患說明此藥將有導致畸胎的危險性,並依下列指示正確使用含thalidomide成分藥品:

(一)服用thalidomide之前:於服藥24小時之前必須進行驗孕檢查(檢查的敏感度至少達50mlU/mL),並確定檢查報告為陰性反應(-)方可處方本藥。

(二)服用thalidomide期間:服用藥品之第一個月,病患必須每星期回診接受驗孕檢查,其後每個月檢查一次,當經期不規律時則必須每二星期檢查一次。若病患發生月經週期延遲或不正常的經期出血時,醫師都需給予患者進一步的驗孕檢查及評估。

(三)thalidomide服用前一個月開始,直至thalidomide停用後一個月。除子宮切除、或停經持續二年以上的婦女以外,都須採用可靠安全的避孕方式。原則上應同時採取二種避孕措施。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服用thalidomide之前,應確保適當且安全的避孕方式。

(四)一旦發生病患在服藥期間懷孕,必須立刻停用本藥,並通報至全國藥品不良反應通報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