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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蜀平拜會衛福部長蔣丙煌遞陳情書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94期)
   記者: 
   日期:11月17日
 
   

 

 

 

11月7日,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與監事會召集人古博仁率常務理事等幹部以及各公會理事長,一同拜會衛福部長蔣丙煌,並遞交陳情書。

李蜀平指出,基於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的立場,藥師公會曾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就藥師法第11條之「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及藥事法第103條部分修正草案多次協商,會議中一再表達修法方向應做更加嚴謹明確的定義與規範,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但是,最後所修訂之內容,皆未參酌藥師公會所提出之任何修正建言。李蜀平強調,基於捍衛全民用藥安全的天職,藥師期望蔣部長可傾聽藥界的擔憂,重視民眾用藥安全的心聲。

針對衛生福利部今年公告施行「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認定所謂「緊急需要」包含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其他藥師皆可申請報准支援。藥師公會全聯會憂心,此規定不僅與藥師法第11條第5款所規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之意旨相互違背,更難保不被有心人士藉各種請假理由申請支援,不但藥師淪為「血汗勞工」,更影響全民用藥安全。

對於藥事法第103條之相關規定,中藥商年年爭擾,企圖要求中藥商執照「父傳子、子傳孫、師傳徒」,恐使我國專業證照制度毀於一旦。依衛福部中醫藥司資料顯示,以民國102年與82年中藥(商)販賣業者家數相較,含藥師執行中藥業務者,共增加5491家,何來中藥商瀕臨滅亡之說?顯然修法理由並不正當。

蔣丙煌表示,有關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其中第五條「其他個人因素請假」,將請地方衛生局於執行方面從嚴執行,並讓衛生局相關人員清楚明瞭訂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之旨意。有關藥事法第103條相關修法事宜,因行政院訂定之草案現已進入立法院審議程序,如另有疑義,應請相關人員召集會議,符合民眾需求,守住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