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月13日來函表示,藥師如有兼營製售食品者,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至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完成登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申請方式: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網路申請。「書面申請」可至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索取申請書表並辦理申請;「網路申請」使用電子憑證(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授權自然人憑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登錄。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網站http://fadenbook.fda.gov.tw/
相關103年度食品業者登錄諮詢服務窗口,可電洽:0800-58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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