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有許許多多含牛樟芝的食品,而這些食品的保健功效或毒性,亦曾在立委的質詢與媒體的報導下備受關注。
衛生福利部食品組為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循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於11月17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布訂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草案,並預告將於10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於該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需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此「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二、牛樟芝食品標示:規定產品外包裝應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不宜食用」之警語,並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參考資料:部授食字第1031301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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