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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藥師法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定,食藥署啟動藥粧店聯合稽查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07期)
   記者: 
   日期:03月09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月起,聯合全國21縣市衛生局(連江縣除外,因無藥粧店)啟動「藥粧店聯合稽查專案計畫」。

此次藥粧店聯合稽查的重點包括針對各縣市藥粧店查核其藥事人員是否有親自執業、有無未具藥師身分者販售藥品等違法情事、查核有無偽劣禁藥、處方藥陳列情形、血壓計、血糖計、洗臉用化粧品、眼部用化粧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等。若經查獲違規,將責成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王德原表示,此次藥粧店聯合稽查專案計畫將由各縣市衛生局執行稽查,每縣市採取隨機稽查的方式,抽查10家藥粧店,全國共計稽查210家藥粧店。

食藥署重申,非具有藥事人員之資格,不得執行藥師法第15條所載藥品販賣或管理及藥品調劑等需由藥師執行之業務。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定,需由醫師開的處方藥品不得開架式陳列於民眾伸手可取得之地方供民眾選購。另外,亦不得販賣、供應、調劑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劣禁藥。

食藥署強調,所執行的藥粧店聯合稽查,為每年例行性的重點稽查業務,期望民眾在選購醫療器材或化粧品時,能透過藥事人員專業指導下,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民眾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