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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藥事人員因繼續教育積分不足,致無法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藥師法之認定疑義一案,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40794498號
 
   

 

 

 

主旨:有關藥事人員因繼續教育積分不足,致無法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藥師法之認定疑義一案,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1日衛部醫字第1040111095號函辦理。
二、按藥師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者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三、藥事人員因繼續教育積分不足,致無法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無依藥師法第10條規定申請辦理停業或歇業,繼續執業,應依違反藥師法第7條第2向規定辦理。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函釋影本1份供參。

 

*相關連結:

1、執照更新 - 所需證件

2、執照更新 - 相關規定

3、積分管理系統 - 使用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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