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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全聯會公布相關決議摘要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49期)
   記者: 
   日期:12月28日
 
   

 

 

 

 
 

● 關於健保署實施「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因於特約藥局之執行仍有諸多疑慮,延期至105年1月1日起實施,為讓政策真正落實並減少重複用藥,藥師公會全聯會與該署分別於104年10月29日、11月10日、12月8日及12月22日召開四場溝通說明會,就全聯會所綜整各地方公會會員所反應之實務作業困難處進行溝通協調,決議內容重點摘錄如下:

一、「同院核扣」定義業經溝通協調定案,應係指不同處方箋由同一「處方醫事機構」所開立,有重複用藥情形藥師卻仍予以調劑,始核扣其費用;經健保署於12月22日會議中表示,「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醫事機構說明版」更版之相關文件業已簽核中,預定年底前函知醫療院所。

二、全聯會爭取藥師調劑發現重複用藥而未予調劑,應給付藥師「判斷性服務」費用乙案,已組成工作小組就該筆費用應如何支付、申報與認定之實務作業配套措施進行研議,健保署亦同意列席協助說明,並提供必要之相關資訊。

三、雲端藥歷系統會因民眾事後補卡影響餘藥日期之判斷,健保署已於11月16日公告健保卡上傳就醫資料格式新增「實際就醫(調劑)日期」供醫事機構上傳,以符臨床實務需求;如因事後補卡或24小時內上傳時間落差等因素導致重複調劑,將由系統勾稽資料上傳時間,只要前一筆資料上傳日期於重複調劑日期之後,則不列入核扣。

四、為配合民眾因病情變化而重新調整用藥並交付社區藥局調劑時,藥師得即時判斷是否為重複用藥個案,健保署已於10月28日函知醫療院所於此類個案之交付處方箋上,需明載虛擬醫令代碼(R003)以供辨識。

至於歷次會議紀錄等參考資料,全聯會將於近日公布於全聯會TPIP網站(網址:http://www.taiwan-pharma.org.tw/),會員均可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