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6年需換證者,僅需有120學分即可換證,但120學分中,須包含以下課程內容:
1.專業品質。
2.專業倫理。
3.專業相關法規。
4.其中必須包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課程各1學分。
以上特殊課程 最少需有12學分,最多24學分。
另外,辦理換證可以在執業執照到期前半年申請更換。
換言之,如於105年12月31日前辦理換證者,不用修習上述之12學分即可換證。
自106年01月01日起辦理換證者,需至少修習十二點特殊學分之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其中必須包含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課程各1學分),如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故提醒會員請特別注意一下「執業執照到期日」,特別是106 年需要換證之藥師,請務必特別注意,以免自身的權益受損。
以下附上連結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三 章 繼續教育
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規定: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106年度需換照的會員,請主動向本會聯繫,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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