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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茶葉邊境查驗結果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記者:區管理中心
   日期:06月02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統計近3年(102年至105年第1季)我國茶葉共計輸入2萬1,379批、約98,523公噸,依據輸入國家、輸入茶種、歷來查驗結果等風險因子,採取機動管控措施,共計抽樣檢驗5,771批(抽驗率27%),檢驗合格率達96%以上,其中217批檢驗農藥殘留不合格者,皆依規定退運或銷毀,未進入國內市場。

食藥署統計我國茶葉主要3大進口國為越南、斯里蘭卡、中國大陸,占總進口量85.4%。其中越南主要進口綠茶及紅茶、斯里蘭卡主要進口紅茶、中國大陸僅開放進口普洱茶。輸入茶葉之種類則以紅茶為最大宗(占45.4%,主要來自越南及斯里蘭卡),其次依序為綠茶(占32.5%,主要來自越南)、部分發酵茶(占12.5%,主要來自越南)、普洱茶(占9.6%,主要來自中國大陸)。

食藥署進一步分析近3年茶葉輸入查驗之檢驗不合格率,介於3.5%至3.9%之間,不合格茶葉主要進口國為越南、日本及印度,不合格茶種主要為紅茶、其次為綠茶。進一步分析103年10月至104年4月間,茶葉主要4大進口國(越南、中國大陸、斯里蘭卡及印度)的不合格率則高達11%,因此食藥署自104年4月24日起連續6個月,對越南、中國大陸、斯里蘭卡及印度等國家輸入之茶葉,採逐批查驗農藥殘留之管制措施,再比較管制前、中、後輸入茶葉檢驗結果,自104年10月後,不合格率已大幅下降至2%,並維持迄今,展現顯著的管控成效。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輸入茶葉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第30條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針對邊境通關查驗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均應依規定辦理退運或銷毀,食藥署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機動調整產品的抽驗機率,最高可至100%逐批抽驗;又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輸入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除管制輸入外,並得公布商號、地址、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食藥署每週在網站發布相關不合格資訊。

食藥署最後表示,為強化規範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自104年7月31日起,輸入茶葉業者應實施強制性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檢測農藥殘留,並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並自105年1月1日起,需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一個月的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衛生福利部於105年4月21日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要求輸入茶葉業者自106年7月31日起,應就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