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有關本署配合地檢署查獲冷凍芋頭涉產地標示不實案之說明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 區管理中心
   日期:06月04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6月1日、2日配合高雄地檢署並會同高雄市調處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至「瑪○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業者查察,查獲該公司於冷凍庫貯存即期、逾期及品質不良之冷凍芋頭,並涉嫌將自大陸進口之冷凍芋頭竄改原產地標示及延長有效期限,疑涉違反食品標示不實,衛生機關已於現場封存疑似違規產品共計2,244公斤。

本次稽查行動於現場查有產品空白包裝袋,並發現打印機台旁丟棄之包裝袋日期與打印機墨帶顯示日期不符,涉嫌將大陸進口之冷凍芋頭重新打印延長有效期限,並竄改原產地標示為國產品(大甲),以「佳○大甲油炸芋頭」、「荔香芋角」等包裝販售。另於該公司冷凍庫發現儲放逾期品、即期品與品質不良待報廢品未與成品明顯區隔,爰現場已將疑似違規產品封存,並抽樣送驗。

食品未經再製等加工程序逕變更有效日期及未經實質轉型逕變更原產地乙事,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復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另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略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紀錄、原材料使用亦應依先進先出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違反GHP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食安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