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本縣診所、社區藥局開立及供應類固醇藥物,卻偽裝化痰藥且未告知病患一案

發表於

公文日期:11月20日


主旨: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本縣診所、社區藥局開立及供應類固醇藥物,卻偽裝化痰藥且未告知病患一案,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維持社區藥局用藥服務品質,本局將不定期就轄區藥局、藥商進行實地查核,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藥事法第19條規定「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二、警語或副作用…」,違者依藥師五報第2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仟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另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92條規定「違反第50條第1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敘明。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