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檢驗(MOHWU0009.03)」,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檔案下載 部授食字第1051901371號 部授食字第1051901371號附件(檢驗方法) 部授食字第1051901371號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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