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
三、旨揭規定實施日期: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四、「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查驗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及本部中醫藥司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DOCMAP/DM1.aspx?f_list_no=204&fod_list_no=257)「中醫藥司首頁>法令規章區>中藥業務相關法規>修法預告、草案」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電話:(02)85907261
(三)傳真:(02)85907075
(四)電子郵件:cmyhaur@mohw.gov.tw
修正草案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105邊境中藥材查驗預告及草案_0056759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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