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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藥品組
   日期:10月05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409154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1份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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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授食字第1051409154號公告
部授食字第1051409154號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