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逐漸轉涼,許多民眾會選擇火鍋等美食暖身,為落實「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之實施,並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維護民眾之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將啟動「餐飲販售業-火鍋餐飲業者稽查專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火鍋餐飲業者,進行全面稽查。
本專案稽查重點包含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火鍋類食品場所,於供應場所是否以中文顯著標示湯底製作方式;並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以及食品業者登錄資訊是否正確。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其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據同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