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有關藥劑生經營之藥局,可由聘任之藥師調劑麻醉藥品,但仍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規定辦理相關證照變更,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02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52062151號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有關藥劑生經營之藥局,可由聘任之藥師調劑麻醉藥品,但仍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規定辦理相關證照變更,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