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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及「修正本署100年4月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產地『州(省)別』資訊請填列於『州別』之欄位。」,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日期:12月08日
 
   

 

 

 

發文日期: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3751號

附件:廢止原規定及附件各1份

主旨:廢止「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及「修正本署100年4月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公告,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產地『州(省)別』資訊請填列於『州別』之欄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廢止原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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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原公告-1
廢止原公告-2
廢止原公告-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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