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6年3月13日新北府消減字第1060425868號函辦理。
二、「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規定主要內容簡述如下:
(一)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係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放射性物料等三種。
(二) 所公開之潛勢資料係為上揭三種資料之設施經營者及其設置地點所在直轄市或縣(市)。
三、 本次公開輻射災害潛勢圖資相關內容涉及北臺灣核能電廠、學校、醫院、公營及民營企業等事業單位,鑑於放射性物質隨爆炸能量及風向散播特性,請各級機關(單位)依權責轉知所屬參考。
附件:
1. 新北市政府106年3月13日新北府消減字第1060425868號函(影本)。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6年3月7日會技字第10600026936號函(影本)。
3.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4.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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