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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藥局申報與健保卡上傳及原處方院所不一致」名單,請貴會協助輔導,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106年04月17日
   發文字號:健保北字第1061621220號
 
   

承辦人及電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范貴惠(02)2348-6431
 

 

 

主旨:檢送「藥局申報與健保卡上傳及原處方院所不一致」名單,請貴會協助輔導,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健保卡,並應於登錄後24小時內,將之上傳予保險人備查。
二、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8條規定略以,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進行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審查;同法第30條規定略以,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檔案分析,並依分析結果,予輔導改善。
三、為提昇特約藥局之申報品質,檢送105年7月旨揭藥局之統計資料(請洽承辦人索取電子檔),請貴會協助輔導藥局,檢視申報與健保卡上傳資料之正確性,輔導結果請副知本組,俾利共同管理追蹤。
四、本案如有相關醫義,請逕洽各藥局費用經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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