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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 藥品組
   日期:04月28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3290號

主旨: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

公告事項:「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如下:

一、血液製劑。
二、疫苗。
三、肉毒桿菌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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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