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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附表十四及附表十六,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藥品組
   日期:08月08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6136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1份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附表十四及附表十六,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附表十四及附表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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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6140613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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