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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研究檢驗組
   日期:10月30日
 
   

 

 

 

主旨: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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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619020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