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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文:行政院
   日期:12月22日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反毒是當前政府最重要的施政事項之一,也是讓國人安居的大事。此次修法目的除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加重販毒刑責及防制新興毒品氾濫,同時也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建議,提供施用毒品者更多的醫療處遇機會。

賴院長指出,在最近的掃毒訪視行程中,已多次要求檢、警、調、憲兵、海巡與海關等六大系統,加強彼此合作,務必達成「拒毒於海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境內」目標,請法務部、內政部與相關權責部會持續督導。

賴院長進一步表示,請衛福部或法務部未來加強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對施用第一級毒品者的減害計畫(如美沙冬、丁基原非因的替代治療),及施用第二級毒品者的戒癮輔導方案,以社區處遇方式,解決逐步戒毒問題。另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特別是年輕族群與學生,請衛福部、教育部等機關,詳加研議如何降低環境影響,提出改善再犯的具體方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將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定義用語增加「之虞」之文字,且明定相類似之物質得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列管。(修正條文第2條)

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法定刑;及增訂對販賣毒予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犯該條例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第9條)

將現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或20公克以上加重要件之「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另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始以刑罰處罰之標準調降為5公克以上。(修正條文第11條)

明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關於「審判中」之定義,修正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修正條文第17條)

增訂犯該條例有關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相關罪行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亦應予沒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

放寬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修正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之刑事處遇程序。(修正條文第20條、第23條、第24條)